betway必威安卓下载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 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 急〔2022〕160号)等法规政策文件,健全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我厅举报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 的,依照《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 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 隐患的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 〔2023〕52号)、《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交 办海〔2017〕170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交办水〔2024〕34号)、《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内河运输船舶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海〔2024〕67号)等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 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 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或者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意图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出借、租借、挂靠安全生产资质、经营许可、从业资格证书或无资质、超资质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施工建设、运输作业等活动。
(五)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或货运源头企业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道路普通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 员的举报。
(四)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或者已 经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 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七)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三、举报及受理
(一)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线 索和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扫描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二维码举 报;二是通过12328/12345热线举报。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 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 应包含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发生地位置信息、具体的事故隐患或 非法违法行为和相关证据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联系方式和事故情况 等相关信息。
(三)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省交通运输厅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也可根据举报事项监管职责权限移交市县 有关部门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时限严格执行省奖励办法规定, 一 般线索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检查处 理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不属于 交通运输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 门举报,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四、举报奖励标准与发放规定
(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 奖励:
1.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 照行政处罚金额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 元;
2.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 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 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 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 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 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省交通运输厅直接核查的,应于处罚或核查处理结束 后1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 奖励意见,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发放奖金。移交市县有关部门核查处理的,核查处理部门应于处罚或核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对 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报省 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发放奖金。
(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线索,仅对首位有效实名举报人发 放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无法联系的,不予发放奖励。
(四)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 报。匿名举报的,经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 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 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 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 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 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 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 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将举报奖励政策纳 入行业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警示教育学习内容,督促指导各客 货运场站、码头、工地利用电子屏、宣传栏、班前交底会、安全 培训等方式宣传举报渠道、奖励政策。
(三)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存在恶意诬告、伪造证据、重复虚假举报的,取消奖励资格,并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可结合本地交通行业实际,依据《海 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辖 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配套实施措施。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 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号)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有关 标准、相关政策修改调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