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深刻理解把握生态环境法典  以法治力量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2026-09-13 来源: 秘书工作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颁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推动了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标志着我国进入以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

从政治高度上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意义重大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制度根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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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铸就法治之魂。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总则。从法律上确立了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夯实思想之基。法典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制度化,明确“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念具体化,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原则、重大部署、重大要求以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展现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使党的创新理论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

守护人类永续发展,承载历史使命。法典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写入立法目的,规定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等制度,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系统规定,超越了传统环境法偏重污染控制的局限,将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其中,彰显了从法律层面守护绿水青山、护佑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深远考量。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绘就时代答卷。法典明确国家“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规定“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以法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牢牢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和底线,力求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彰显大国使命担当,贡献中国智慧。法典首次以“生态环境”命名,积极回应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全球环境治理需求,规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大国担当。“适度化”的法典编纂模式,“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法典结构,是立足中国国情、回应时代需求的引领性制度创新,为其他国家编纂法典、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贡献了东方智慧和中国方案。

从内容重点上着眼,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

法典通过“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总—分—总”的结构,系统重构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逻辑,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提炼,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

统筹制度继承与创新完善。法典总则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总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实践成果,并加以完善创新,系统体现。在管理体制方面,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职责,增加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职责;在监督体制方面,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在司法体制方面,明确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强化检察监督。此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并作修改完善,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增加备案要求等,形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吸收近年来制定、修订的法律规定的新制度新内容,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筹单一要素与协同治理。法典污染防治编在明确对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精准防治的基础上,坚持“统筹规划”,强化“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通过设置“通则”提炼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共性制度,打破单一污染物规制的壁垒;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海河联动、陆海联动、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等机制;强化涉水统筹、水土协同、减污降碳协同等全过程、跨介质的制度衔接,实现从单污染物管控向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的体系化跃升。

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法典生态保护编准确把握生态要素与自然资源“两面一体”的关系,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要素分别规定保护要求;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规定“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做好保护的同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发挥自然资源的价值,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种体例设计既体现了对生态要素各自特点的充分尊重,也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留出了法定空间,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辩证统一。

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法典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重点问题作出规定。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规定推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推广绿色建造方式等。同时,专章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明确“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碳排放双控、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体系。通过倒逼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绿色低碳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统筹法律刚性与执法温度。法典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原则,织密法律责任网,做到“有责必有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调整相应计罚标准。对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活动,主要采用鼓励、引导、支持性规范。这种刚柔并济的立法技术,既坚守生态环境底线,也考虑社会承受力和执法实际,体现了法治的力度与温度。

从贯彻实施上发力,生态环境法典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良法善治,贵在施行。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作出部署。各有关方面要结合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立足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推进法典实施,将重大立法成果转化为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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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学习贯彻。及时组织、广泛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解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具体的事例、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重要原则、主要制度以及新规定新要求,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挥生态环境领域优势,讲好立法故事,倡导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法典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来。

完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法典在生态环境法律部门中的基础性、统领性作用,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及时开展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针对法典中指引性、原则性条款尽快出台配套规定,细化操作标准。理顺监管体制机制,落实法典规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难题,确保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等要求落地见效。

严格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和履行法典规定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督管理能力水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杜绝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治理。重点加强法典新增制度执法能力建设,比如,新污染物管控、碳市场数据质量核查等。司法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典审理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域管辖等新型案件加强研究,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检察工作质效,强化司法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法典要求,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凝聚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法典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来。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落实必威正网与公众参与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作用。推动企业合规管理,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绿色发展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培育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风尚。

拓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加强跨境河流保护、候鸟迁徙通道维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领域的双边多边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保护等议题上发出中国声音,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以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为世界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大局,系统回答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时代课题。我们要深刻领会其政治意蕴,准确把握其制度精髓,全力推动其贯彻实施,让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真正成为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实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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